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民政厅编制了《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本指南获取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公开信息。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民政厅机关信息公开包括厅机关各业务处室的信息公开。
辽宁省民政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业务内容分为17类40项:
(一)综合工作
(二)办公室
1、法律法规
2、政务信息
3、应急管理
4、新闻宣传
5、来信来访
6、档案管理
7、信息化建设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8、社会团体管理
9、基金会管理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四)优抚处
11、双拥工作
12、优抚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13、安置工作
(六)救灾救济处
1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15、五保供养
16、救灾工作
17、慈善捐助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1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19、城乡社区建设
20、基层群众自治
21、婚姻登记
(九)区划地名处
22、行政区划管理
23、地名管理
2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25、老年人福利
26、残疾人福利
27、儿童福利
28、殡葬管理
29、收养事务
30、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一)计划财务处
31、财务工作
32、统计数据
(十二)人事教育处
33、人事工作
34、社会工作人才
35、教育科技
(十三)老干部处
36、老干部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37、党群工作
(十五)监察室
38、廉政勤政
(十六)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
39、辽宁省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七)其他工作
40、其他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辽宁省民政厅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辽宁省民政厅网站上查阅《目录》。主动公开的信息纸质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除主动公开的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民政厅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辽宁省民政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辽宁省民政厅网站(网址:www.lndca.gov.cn)是辽宁省民政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场所。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浏览辽宁省民政厅网站《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所需信息。
辽宁省民政厅还将采取新闻发布、报纸、杂志公报等辅助形式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机构为辽宁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具体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参见附件1),办公时间为8:00—12:O0,13:00-17:O0(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辽宁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辽宁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3、申请的提交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辽宁省民政厅机关申请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将书面形式的申请,邮寄至辽宁省民政厅机关申请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提交
申请人可将下载的申请表电子版本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lnsmzt_zfxxgk@126.com。
4、申请的处理
辽宁省民政厅机关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申请内容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辽宁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及所能掌握的联系方式。
5、收费管理
(1)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
(2)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供的,申请人须付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辽宁省民政厅申请受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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