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省政府对突发事件地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在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即开始运筹,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高层次研讨班,并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调研,为地方立法做准备。2008年,《条例》作为论证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应急办在总结全省处置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初稿。2009年,《条例》正式列入省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初稿进行了审核,会同省政府应急办多次修改,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经三次例会审议,于2009年7月31日高票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