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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来源:时间:2010-2-8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大连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标准涉及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建国前老党员。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5%;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大连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3%;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大连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提高幅度33%,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省级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160元提高到2460元,在大连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3%;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2400元,提高幅度53%;调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通知》要求,年底前各区市县要通过银行将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切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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