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民政局通过三年的努力,城乡医疗救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深得民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2010年2月,全市城乡医疗大病共救助221人,救助资金48.4万元,资助民政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69.2万元;资助80岁以下五保老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资金8.2万元,解决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高度重视,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避免了民政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运作机制。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财力状况,出台了《开原市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通知》、《开原市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解决了过去救助门槛过高、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的问题。 二、强化救助措施,积极稳妥实施。 一是明确重点救助对象。把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因医疗费用开支非常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作为救助重点。二是做好与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50%参保资金。三是严格资金管理发放。民政局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急难危重病人,在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上,尽量简化,做到医后、医中、医前救助相结合。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申报、审核、公示和救助等各个环节和涉及对象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深入镇、村到受助家庭了解核实资金到位情况,确保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创新救助方式,提升救助实效。 一是扩大救助范围。随着救助资金的宽裕,逐步扩大了救助范围,除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点救助外,还对低保边缘的大病困难群众进行救助,让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关怀。二是提高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 1000元-6000元的按50%给予救助, 6000元(农村5000元)以上的按最高封顶线考虑救助。对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他们自付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救助。三是区别情况重点照顾。对患有白血病、重型肝炎、重度尿毒症的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医前、医中救助。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四是设立“爱心门诊”和“定点医院”从过程上减少救助对象不必要的费用,并对“爱心门诊”与“定点医院”不定期进行暗查,规范诊疗机构的治疗手段。 开原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近几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健全完善本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力争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使城乡医疗救助福祉更多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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