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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来源:时间:2010-3-15

        近年来,大连市城乡低保制度日臻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对于遭遇突发事件导致支出过大,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普遍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只能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解决,存在救助尺度难把握、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效果有差别等问题。去年以来,大连市民政局结合学习其他城市经验,进过深入调研论证,并与市财政局反复研究,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在全市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大连市新出台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整合了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对遭遇就医、就学、突发灾害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户及其它临时困难家庭,实行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制度的出台深化了我市社会救助内涵,将救助对象由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拓展了社会救助范围,提高了社会救助普惠水平,实现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创新。
        大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坚持维持基本生活、政府主导、慈善辅助、非定期、非定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救助对象为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城乡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城乡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审核后,可以享受就学救助、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其他救助等4大类救助。实施临时救助项目审批程序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突发灾害,将做到随时申请,随时核实、审批,即时救助。城乡居民遭遇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不同救助类别,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享受政府临时救助后,困难仍难以解决的,由各类慈善组织给予补充救助。
       在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检查监管;市及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家庭就学救助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家庭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慈善组织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募集救助资金,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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